司法鉴定流程 一、申请鉴定,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在立案阶段或在审理过程中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审查其鉴定申请是否必要、鉴定事项是否具体明确、鉴定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然后决定是否移交鉴定。 三、司法行政科接收后,通知当事人办理选定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选定鉴定机构,当事人可协商确定、不同意协商的或有一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在“浙江法院公开网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 www.zjsfgkw.cn)上公开摇号选定、信息平台上没有鉴定机构的,当事人可自行提交鉴定机构名册,供法院审查后确定。 五、鉴定机构受理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有相关鉴定的行政或行业规范确定的除外。 六、对鉴定意见或结论应组织质证,当事人有异议的,审判机关可决定是否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程序依照初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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