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缙云县 > 法院文化 > 学术研究 
“扁平化”管理模式应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
时间:2014-08-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扁平化管理模式应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

王海光

近年来,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为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纷纷增设机构,增加法官和工作人员数量,实现人员分类、分层、分级管理,层级化的管理模式凸显。应该说,这一模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管理问责,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正如科斯定理所意味的组织内部管理的收益一定会有一个边界,在这个边界内,加强管理,总体收益增加;一旦超出这个限度,管理的总体收益就是负值,也就是说,管理层级多了,有时更不好管,也更管不好。

 一、“层级化”管理模式放大了“案多人少”矛盾

1.大量的内设机构挤占了法官资源,使得一线法官数量畸少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全院173名干警,法官总数约占全院干警总人数的43.3%,而一线法官的人数仅占法官总数的42.2%。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内设机构太多,存在太多“不办案”的法官。其中,有些是由于工作职责要求不同,比如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些是因为行政事务缠身无法办案,比如院领导、中层负责人。

2.过细的内部分工让很多法官忙闲不均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基层法院、法庭的“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即使在同一法院内部,仍然存在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法官忙闲不均的现象。比如,刑庭、民一庭、民二庭的法官最忙,人均年结案都在二三百件以上,最高的年结案过五百件,巨大的办案压力让法官身心疲惫。而像审监庭、行政庭,一年审结的案件总数大约是三、四十件,但为能组成合议庭,依然需要配备3名法官,即使他们想多办案也面临无案可办的境地。

3.细密的层级管理人为拉长了办案周期

在法院内部,出现了“速录员—书记员—法官助理—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院长”的13个层级分类。为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不得不建立一个层级化的控制结构,这一结构降低了法院内部工作效率。

4.层级化的管理降低了法官的司法热情

层级式的管理模式,必然形成越来越明显的“上命下从”。比如,有的党委政府通常基于维稳考虑,对具体案件作出详细指示,出于无奈,很多法官在反复权衡后往往选择暂时将案件搁置起来。后果便是,办案效率下降的同时,部分法官原本高涨的司法热情也降了下来,工作失去了动力和激情。

二、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扁平化”审判权分配模式

最早适用“扁平化管理”模式的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将公司管理层次由原来的24层减至5层,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组织扁平化”理论为我们正在探讨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工作效率,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提供了一个新视点。建议将法官从层级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解脱出来,转向以司法审判为核心的工作状态,通过打破传统科室界限,将审判权还权合议庭,实现“层级化”到“扁平化”的结构转变。即:打破法院原来的机构设置,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人事管理办公室和审判辅助办公室三个内部管理部门,其负责人可由副院长兼任,这三个部门下面直接设合议庭,取消各业务庭及庭长、副庭长等行政职务。

1.审判管理办公室

取消各业务庭的设置,根据案件和法官数量成立1520个合议庭作为最基本的“审判功能单元”,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合议庭的日常管理、审判质量效率评查和以此为依据的法官业绩考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工作。

1)合议庭的组成。一个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一名审判辅助人员、一名人民陪审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长只负责开庭审理案件和撰写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其他文字工作和辅助性工作都由助理来完成,从而将法官“解放”出来,脱离琐事的干扰。

2)合议庭的管理。案件受理后,全部分配到审判长名下,凡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由审判长亲自审理,其他案件可指派普通法官审理。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案件均由审判长签发,出现问题将追究审判长的责任。审判长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3)合议庭的类型。由于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行政案件有一方为行政机关,为便于沟通、协调,同时这两类案件的专业性也很强,因此,这部分案件应相对固定于某个或某几个合议庭。立案法官在分配案件时应根据其业务量的情况,适时调剂分配。比如,当刑事合议庭存案较多时,适时向其他合议庭分流;行政合议庭因案件数量少自然应该再分配一部分民商事案件。

4)案件分配原则。按照“流水分案、存案补平、合理调控”的原则,由立案庭负责对各合议庭流水分案(刑事、行政合议庭在案件分配时应相对固定)。即在各合议庭之间,采取存案补平的办法,进行案件调度。每月结案日的次日,由立案庭根据案件平均积存数为基数,用新收案件先补平存案低于平均数的合议庭,然后再平均流水分配,从而使办案效率高的合议庭不断得到案源补充,激励旧存案件多的合议庭提高办案效率。

 2.审判辅助办公室

审判辅助办公室负责以往法警、执行、技术室、立案、信访、档案等工作。对于司法鉴定和立案信访、档案等工作,还应沿用以往的职能范围,但建议将法警纳入执行队伍中,减少法官在执行人员中的数量。目前,执行案件在基层法院的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配备的法官数量也相对较多。因此建议逐步减少法官在执行人员中的数量,将法警或其他工作人员充实到执行工作中,将这部分法官抽调到审判一线。

3.人事管理办公室

人事管理办公室分管以往政工、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等工作。政工、纪检监察室,负责全院人事管理、违纪监察等工作;研究室主要负责审判研究及宣传工作等;办公室负责全院的后勤保障。

三、推行配套措施实现人案协调

1.适时增编,实现人案动态平衡

司法实践中,法官一旦分配或被招考到某法院,除非辞职或升迁,否则会一直任职到退休;另一方面,某法院该有多少法官编制,大抵是根据户籍人口的数量确定的,而事实上流动人口也占有很大比例。有鉴于此,建议根据情况适时增编。

1)实质性增编,即在人员实质性短缺的时候,增加新的编制。如果一个法院全部法官满负荷地办案还是不能满足案件增长的需要,那自然需要实质性增员。

2)结构性增编,即在人员结构性短缺时,通过科学合理地设置法院内设机构、合理进行司法资源配置来实现人案协调。

3)区域性增员,即在人员出现区域性短缺时,可跨越区域进行调整,以实现人案协调,即让工作压力轻或法官数量相对较多的法官流动到人员短缺的法院。

2.推行挂庭办案制度,增加办案法官人数

有的法官虽然在审判辅助岗位或综合服务岗位任职,但他们本身具备办案法官所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只因人才培养或其他客观原因,才在非审判岗位任职。因此,建议在他们完成日常工作的前提下,由个人自愿报名,由政治部统一安排到相关业务庭,协助办案,既可以主审案件,也可以参与合议庭办案;所办案件同样纳入全院管理考核,接受监督,不仅能体现“人尽其才”的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案失衡”问题。

3.延长法官工作年限,发挥老法官的作用

年老的法官都是法院的业务骨干,就像医生一样,年龄越大越有经验,建议适当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并通过相应的制度激励其继续办案。同时对能力强且身体健康能工作的退休法官,应通过返聘等措施,让其充当人民陪审员及调解员等角色,继续发挥他们的“余热”。

(载人民法院报2014416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
上一篇:如何处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
主办:缙云县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