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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司法需求看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构建
时间:2015-03-16   来源:   作者:李蕾   点击数:   分享到:

从基层司法需求看预备法官

培训制度的构建[1]

论文提要

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兴事业,它对于严格法官职业准入,保证审判同质化,提高法官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上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的功能主要在于解决纠纷,且其面对的纠纷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对广大基层预备法官而言,他们需要这一制度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技巧,以满足基层办案的需要。而现行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无论在培训方式上还是授课内容上并没有考虑基层预备法官的实际需求,并不能使基层预备法官通过培训较好地完成职业转换。本文建议预备法官培训应当根据受训者的身份作出适当调整,充分重视基层法院“解决具体纠纷”的特殊功能,在预备法官培训中加入更多的基层考量,在授课内容上加强基层知识的传播和总结,在授课方式上丰富互动式培训的形式,增加案例教学比例,创新轮岗实习方式,结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在预备法官培训内容中引入心理辅导内容,强化预备法官培训的监督考核,严格淘汰机制。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使基层预备法官可以通过培训找到一条连结专业理论和具体实践畅通无阻的道路。(全文共8750字)

关键词:基层司法,预备法官,司法技能,基层思维,需求

以下正文:

引言

即使是浸染专业法学教育多年的法学院毕业生,在投身一线法律工作时仍会感受到来自书本和实践的巨大差异以及由此而来的挑战。因此,将初入法院的懵懂新人锻造打磨成审判一线的法官的这一过程就显得格外重要。以往这一过程主要是在审判实践中审判员与书记员以“一对一”的师徒帮教方式来完成,2006年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出现,对于规范法官职业准入,统一培养考核标准,保证审判队伍同质化,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预备法官,是指已具备法官任命条件,成为法官候选人的人。预备法官作为预备法官培训的受教育者,本身也具有自身特点:一是年纪普遍较轻,年龄轻则意味着受教育者可塑性强。二是理论足而经验技能相对缺乏,这表明预备法官的教育重点不应在理论学习,而是实践技能的培养。

在我国,基层法院处于法院体系中的最低位阶,享有绝大多数案件的初审权。相对于上级法院,基层法院与社会的接触最为直接,更深的受到来自乡土社会价值观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知识、思维和技能与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十分不同。现行的预备法官培训能否为预备法官群体中最为广泛的基层预备法官适应基层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是衡量其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有鉴于此,本文选择以基层预备法官为视角,以基层司法需求为立足点,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当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现状,在现有条件下探求可能的最佳路径

一、我国现行预备法官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含义及培养目标

如前所述,预备法官是指已成为法官候选人的人。我国法律并未对“预备法官”的外延作出界定,但规定了预备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公务员法》规定: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由此可见,成为我国的预备法官所要具备的核心要求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及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两点。从实践中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人员构成来看,除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预备法官人选外,培训人员主要包括审判业务部门的书记员[2]、助理审判员以及来自法院综合部门等其他部门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

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是对上述人员所进行的专门的集中训练,目的在于使学员掌握审判工作所需的各项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将以往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完成的、从院校毕业生到法官的适应过程转到预备法官培训阶段,经培训合格后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3]。因此预备法官培训不同于一般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也不同于在职法官培训,应有其自身一套不同于其他培训的、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体系。

(二)定位

从前述预备法官培训的对象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法院的机制基本上是“先录用,后培训”,而非培训合格后才录用[4]。因此我国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与大陆法系国家服务于遴选的任职前培训有所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参加培训的人员同时参与遴选,在培训的各个阶段不断有大量人员被淘汰,仅最后的优胜者才能进入法院成为法官[5];而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虽然被设计成任职前培训,实际上无论培训合格与否,都不影响其继续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身份。可见,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仍是基于身份展开的培训[6],尚不具备遴选法官的功能,不能不说,这与法官队伍职业化对法官准入的高要求并不吻合,也是导致一些地方预备法官培训走过场、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

(三)当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概况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正式将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7],拉开了预备法官培训的序幕。目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初步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为核心的培训网络,绝大多数地方的法官学院也已积累了相对丰富的培训经验。

在培训内容上,预备法官培训的课程主要围绕培养学员的职业素质、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及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进行,大多采取专题讲授、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方式开展教学活动。

培训时间上,预备法官培训时间大致为一年,主要分为理论与技能学习、实习、总结考核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理论与技能学习时间为一个半月,第二阶段实习九个月,第三阶段总结考核半个月。以浙江省为例,要求学员实习分四个阶段进行,每阶段实习时间应满足二个月以上,其中必须安排在立案部门的实习内容。

二、现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检讨

本文旨在探讨基层法院预备法官对于预备法官培训的需要,因此在此讨论的当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中的不足与缺失,也主要针对基层预备法官而言。与中级以上法院不同,基层法院的主要使命在于解决纠纷,且其面对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也有自身的特点[8]。作为来自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他们需要掌握不同于上级法院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技能,形成注重实效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技巧,并在严格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矛盾之间寻找平衡点。而目前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并没有多少可提供给基层法院法官的处理争议的知识[9]。因此,如果有能够帮助基层预备法官更好完成转变的制度,他们是十分欢迎的。但是,现行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忽略了来自基层的预备法官这一最广泛群体的现实需求,无法为他们提供通向实践工作的畅通途径。

(一)缺少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忽视了基层法官所需的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含司法中立、法律至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司法独立、程序正义、权利本位等,其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形成和落实规则”[10]。法官应当具备现代司法理念,只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公平正义才能有所保障。

然而,实践中,若广大基层法院法官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唯一导向,并不必然能圆满的处理好案件。现今我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所处的基层社会并不是完全的“陌生人社会”,而仍是一个费孝通所说的乡土社会[11]。在这里,约定俗成的传统规则,以及“人情义理”,事实上是其平时更常用、更易被接受的法律样式。当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还深深存在于社会之中时,完全以现代司法理念来解决乡土社会纠纷可能会导致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效率低下等情况出现。最突出的表现便是理念与现实的不理性碰撞、司法与民众的不合理分歧以及司法判决的民意基础等问题,导致人民对司法权威的认知度下降,法院的地位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同步前进。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而非落实规则[12].因此,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应与上级法院有所区别。基层法官更加注重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纠纷,以“案结事了”为其最终司法理念,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程度的统一。

目前各省实行的预备法官培训模式均是以法官学院为依托,多级法院的预备法官集中脱产学习,也就是不区分法院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的一体化培训。这种一体化的培训方式,必然会以强化现代司法理念为核心,以普遍性解决问题为基础,从而忽视了基层法院预备法官的特殊需求。我们并不是说基层法官不需要现代司法理念,但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决不能无视当前中国转型社会时期的基层环境和司法需求。因此预备法官培训也应当根据受训者的身份做出适当调整。

(二)多级法官集中培训难以满足基层法官的知识需求

处于转型时期的基层社会,基层法官面对的是大量未经过法律“格式化”的纠纷,因此,要适应基层审判实践,需要掌握一些针对熟人社会的司法经验和司法学问。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国情民意尤其是地方知识的深入了解;二是对司法政策的敏锐反应;三是灵活的处事经验及应付一线突发情况的办事技巧。这些知识并不会写进法学教科书中,而是存在于鲜活的司法实践中。同时,实践中对于基层法官打破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官“门派之分”的要求,也需要基层法官拥有丰富的部门从业经历,从而建立起一整套处理问题的知识规则。[13]

现行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中,预备法官形成知识体系主要来源于集中学习阶段和实习阶段,然而实践中,这两个阶段的学习均有过于“专业化”的倾向。目前各地预备法官培训的师资配备,主要是来自最高院或省高院的法官和高校教师,很少有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往往具有丰厚的相关领域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在集中授课时,也不乏引入一些案例和实务操作。但是,高院法官所讲授的实务操作与基层法官所面临的实务仍然有很大的不同。基层法官接触的大部分案件都是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不需要太过深入的理论知识,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所讲授的知识并不能很好的与此相契合。

同时,考察目前预备法官在实习期的工作时可以发现,虽然一些地方对于预备法官的实习部门有明确要求,[14]但实践中预备法官的实习一般都是被安排在一个庭室内部完成,极少数能够在2个以上庭室进行实习,而在法院系统以外进行实习的情况几乎没有。由此可能产生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只接受单调的信息来源,容易形成思维定式,造成思路狭窄。不同部门的角度和侧重点会有不同,如长期在民庭实习后被调至刑庭,可能会习惯性的用民事规则处理刑事问题。二是长期在单一部门工作,造成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不了解和实际审判经验的缺失。如在综合和执行等部门实习的预备法官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对具体的审判实务不甚熟悉,直接影响了经验的有效积累。

(三)强调“形式合理”难以适应基层法官的办案思路

现代司法理念提倡法官的思维应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优于实质合理、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15]但是,如果把这些思维适用到基层法院的审判中,就会显得过于刻板。基层法官面对的当事人大多更加关心实体权益急于解决纠纷而对司法程序毫无耐心和兴趣,有的甚至完全没有法律思维,缺乏基本的诉讼能力和知识。面对这种社会现实和群体受众及其对司法的理解和需求,基层法官虽然也受现代司法理念的熏陶,但却更需要一套独特而又实用的思维方式。

与上级法院的法官相比,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解决纠纷与严格规则的冲突时,往往更加关注解决纠纷,而不是法律规则的落实。在认定事实上他们更注重客观真实,强调结果的合理性及能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在结果上他们更注重实体结果,关心案件结果与本地社会的风土人情的兼容。基层民商事审判范围广,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也比较多,基层法官往往是自发形成从可能的结论到前提(即法条),再从前提演绎出明确结论的思维过程,即经验加理性的思维过程[16]。这些思维方法是从对当前的国情、社情及一地的民性的长期揣摩中提炼出来的,虽然无法上升到理论高度,但对于即将在基层开展工作的预备法官,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培养和强化法律思维是预备法官培训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现有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受众群体广泛的基层法官的思维特点却少有总结。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受师资来源的限制,基层审判思维无法更多的被带入培训课堂;二是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基层共通的审判思维仍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无法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由此导致的后果是,预备法官培训阶段缺乏对基层法官思维方式的关注,进而导致有的预备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过于专注规则的适用,造成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失衡。

(四)单一的审判技能传授无法满足基层司法技能多样化需求

如前所述,对于大多数刚从校园走出的年轻的预备法官而言,最缺乏也是最亟需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审判实务所要求的社会经验和诉讼经验。现在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门槛,这种意见也是有其合理性。对于一个法官要具备洞察社会现实、渗透人情世故以及应付诉讼中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这样的要求,显然不是一个刚刚踏入社会从未从事过法律职业的人可以满足的。审判实务中所要求的经验具体的表现就是司法技能[17]。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如何通过运用多种司法技能使案件具有正当性的判决结果,并为一般社会所接受,是衡量一名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准。

由于基层法官与上级法官在司法理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司法技能上的侧重也有不同。基层法官偏好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了结纠纷,在技能运用上,则更多的是利用自己的生活经验主导调解过程,运用基本的生活常识进行说理,而通过这种调解的方式结案也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传授审判技能也是预备法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当前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静态法律定位技能、法律论证技能、证据运用技能等方面,对于如何针对当事人心理进行调解,如何借助社群力量和生活习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以及如何应发突发事件等技能所涉甚少。这些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且普遍运用的方式方法,竟未能进入预备法官培训的课堂,这无疑是当前预备法官培训的重大缺失。

三、呼应基层需求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预备法官培训目前在我国司法培训领域还算是一项新兴事业,而在一些西方国家,这项制度已经历时间的考验,形成了一套发达而又严密的体系,其中许多可取之处值得我们借鉴和研究。但我们在学习国外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必须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体系。因此本文仍是基于当前社会现实来探讨可行的完善措施,相信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也会逐步发展完善。

(一)强化基层司法知识的总结与传播

在基层,司法的功能更多体现为纠纷的解决,由此积累的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技术应当得到尊重。如果基层司法的知识被纳入正规化的知识体系,通过培训的方式系统的加以传播,可以使基层预备法官迅速了解掌握纠纷解决的某些经验技巧,有针对性的获得提升,并可将之应用到随后实习阶段的审判实践中去,更好的满足基层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建议现行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采纳以下方式来加强培训的基层“元素”:

1.合理配置培训师资来源,适当增加来自基层法院的授课老师。现实的基层司法要求法官具备迅速妥善化解纠纷的能力,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自身的言传身教更加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能够在广泛的基层预备法官中产生更大的认同。因此,优秀的基层法官完全有理由站上培训的讲台,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切身体验和感受分享给更多的法官。预备法官培训机构可优选一些来自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一线的“办案能手”法官,将他们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加以梳理,形成体系化的知识。

2.加强对基层社会传统习惯知识的传播。这一内容不仅可以放在集中培训阶段,各法院在实习阶段也可针对该院所处的司法和社会环境对本院预备法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预备法官对工作环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尽快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增强其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为以后实务工作中更好的把握本地群众的需求打下基础。

3.课程设计充分考虑基层预备法官的需求。在培训的课程设计上可推行“菜单式培训”,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培训对象尤其是广大基层预备法官的现实需求,由中级法院对本地区各基层法院的问卷汇总后上报省高院。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根据反馈统筹规划后,进行课程设置和教师配置。

(二)扩大启发式互动培训方式的比例

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授课主要还是采取教师讲座的方式,虽然也会安排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内容,但由于时间、人数等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效果一般,无法调动每一位学员充分参与进来,且此种形式在预备法官培训课堂中所占比重也不大。预备法官培训一定要尽量避免讲座方式,而应多采用模拟练习。以笔者个人的预备法官培训体验来说,长达几个小时的讲座很容易使听者精神逐渐涣散,导致授课的效果往往差强人意。预备法官培训应扩大案例教学的比例,选取来自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效对接。案例教学以列举案例事实为主线,以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为主要方式,让预备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讨论。围绕典型案例,从个案中发掘法律规则,调动学员的注意力和听课积极性,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教师要做好讨论的组织和心得交流,并对讨论意见进行分析总结,对案例进行法律推理,使学员最终通过案例讨论得到提升。

预备法官培训中另一个要做好的是模拟法庭的演练,要防止模拟法庭形式化、走过场的倾向,督促学员真正投入、全力以赴。可以地区划分小组参与模拟法庭,并防止学员事前交流。做好模拟法庭的指导工作,引导原被告双方充分阐明己方观点,形成交锋,真正构成对抗,以此考验合议庭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作为旁观观众的学员,在模拟法庭后,也要发表自己的意见,让每位学员都参与进来,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三)在预备法官培训课程中加入心理辅导相关内容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现实中,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直接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一些当事人对法律和审判的认识有限,一旦审判结果与其预期不一致,往往会迁怒于法官和法院,加剧了法官的职业风险,也导致许多法官职业尊严和荣誉感不高。另一方面,许多基层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现实,高强度的工作(其中也夹杂一些行政事务)也容易滋生紧张、烦躁、焦虑、挫败等负面情绪,甚至出现职业厌倦现象。实践中基层一线法官普遍反映亟需心理干预和疏导,精神状态已成为目前法官队伍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面对如此高能力要求的职业,一个成长环境简单、人生阅历和社会经历有限,在几年时间内就完成从法学院毕业生到预备法官、再到初任法官转变的年轻人,面临这种巨大的职业变化和转换,产生职业压力,甚至职业厌倦情绪是十分正常的。因此,有必要将心理辅导内容提前放到预备法官阶段的培训中来,引导预备法官学会不带着情绪接待当事人,也学会释放工作压力,对未来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四)创新轮岗实习与交流机制

在国外,在实践部门的实习活动不仅在整个预备法官培训课程中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内容丰富,范围广泛,这对我国的预备法官实习模式创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预备法官的实习不应局限于法院内部的某个部门,而应在部门之间进行充分的流动,以尽快熟悉各部门不同的工作流程,丰富阅历。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不同部门的实习中,应突出在审判业务庭的实习。虽然传统的法官选任模式——先担任书记员再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存在书记员和审判人员的角色定位不清的问题,但值得肯定的是,这种培养模式的思路符合法官培养的规律,即尽可能多的从事审判实践,在实践中积累职业经验[18]。无论任何部门,预备法官整个实习阶段应采取一对一指导制,注意对学员的引导,尽量让学员做其力所能及的工作,真正参与实践。

此外,预备法官的实习也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法律援助的形式比预备法官进入公安、检察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习更具可操作性。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需要的人提供司法帮助,让学员参与到另一种司法实践中来,站在不同角度参与真实案件,培养实践能力。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形式中指导教师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并将实习与对学员的考核联系起来[19]

(五)完善全方位的监督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预备法官培训的监督考核机制,是保证培训质量,防止预备法官培训流于形式的重要手段。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考核,因极少有真正被淘汰者而广受争议[20]。因此,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必须采取有效形式对培训进行考核评估:一是采用积分管理制,将各项培训任务,包括出勤率、课堂表现、考试成绩及实习表现等转化为易于操作、可长期积累的积分管理,并记入预备法官个人的培训档案中。二是严格淘汰机制[21],确定一定比例的淘汰率,加强考核的威慑力,增强学员的学习动力。三是在实习阶段由法院政治处定期组织预备法官所在部门指导老师进行座谈,及时掌握预备法官的实习动态。采取每阶段实习结束“一阶段一汇报”的制度,加大对预备法官培训的考核力度,严把培训、实习的质量关,并由省级预备法官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结语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前主任佐贝尔说:“好法官是培养出来的,不是天生的。”目前,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在实践中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基层预备法官培训方面,尚有完善的空间。当前的预备法官培训改革应在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的前提下,正视基层法院“解决纠纷”的特殊功能,明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对司法的多元化需求,总结适应基层审判的法律思维,提炼出具有实用价值的司法技能,以适应基层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应当看到,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其改革和完善也绝不会是一蹴而就。而且,如果将预备法官培训改革纳入当前司法改革的更广阔视野之中,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改革也不应“孤军作战”,应与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员额制度等其他制度改革并驾齐驱,相互保障、相互促进,以实现法官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全面推进司法改革。



[1] 作者李蕾,19875月生,现工作于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手机号码15305786953,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黄龙路52号缙云县人民法院,邮编321400E-mail:vivian96969@163.com

[2] 此处的书记员是指已通过司法考试有资格晋升为法官的书记员,不包括法院招录的聘用制专职书记员和劳动用工制的速录员。

[3] 管育鹰:《预备法官培训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第159页。

[4] 怀效锋、陆锦彪:《关于完善中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2页。

[5] 杜瑞芳:《从职业培训视角探索中国特色法官遴选制度》,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第76页。

[6] 贡绍海、常淑静:《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检讨与重塑》,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5期,第47页。

[7] 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

[8] 褚红军:《基层法院的使命与基层法院的改革》,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4页。

[9] 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第258页。

[10] 苏力:《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90页。

[11] 田有成、李恣雄:《乡土社会民间法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策略》,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78页。

[12]褚红军:《基层法院的使命与基层法院的改革》,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3页。

[13] 昃晶雯:《基层法官知识结构成因分析及价值重构——以司法能力为视角》,载《山东审判》第25卷,第67页。

[14] 如前文中所述,浙江省就明确规定预备法官的实习应分四个阶段进行。

[15] 胡建萍:《基层法庭法官思维的调查与剖析》,载《实践与思考》2008年第3卷,第58页。

[16] 苏力:《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90页。

[17] 解永照:《司法彩票过程中的技术理性与经验理性》,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76页。

[18] 杜瑞芳:《从职业培训视角探索中国特色法官遴选制度》,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第78页。

[19] 胡田野:《初任法官培养与诊所式法律教育》,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94页。

[20] 以往各地的预备法官培训考核很少有不过关者,即使第一次考核未通过的,在下一次考核中一般也都能通过,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淘汰。

[21] 这里所说的淘汰,并非指从法官队伍中开除,而是如果未能通过预备法官的考核,则不能任命为法官,可将其分配到法院的综合部门等其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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